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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单位*采购预算管理和*高校、科研 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 号)


**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派*,有关人民团体,*国家机关*采购中心,中共*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单位*采购预算管理,落实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策的有关意见》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完善*单位*采购预算管理

全面完整编制*采购预算是加强*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单位应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编制*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采购预算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批复。

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单位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采购预算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部(国库司)备案。备案文件中应当载明*单位名称、预算项目名称及编码、采购项目名称以及*采购预算的类别、金额和调剂原因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备案由主管预算单位组织在现行的“*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采购计划系统)中录入*采购预算,并上传备案文件的电子扫描件。录入的*采购预算作为*单位编报*采购计划、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依据。

*单位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进行*采购预算的报批和备案管理,不得随意调减*采购预算以规避*采购和公开招标。

二、 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二)对*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高校、科研院所通过采购计划系统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备案,可单次或分次批量在采购计划系统“*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进口”模块中编报采购计划。

(三)简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但应将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部将予以优先审批。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专业人员论证和审核前公示,以及提交一揽子变更申请等工作,按《*预算单位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的规定执行。

(四)*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五)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

*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财*部关于加强*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财*部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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